湘潭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2008年3月第六届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心,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工会每年从学校拨付的教职工福利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该基金也接受学校行政的拨款或社会各届的捐助。
第三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只能用于教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适当帮助教职工解决身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的实际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妇科恶性肿瘤除外)、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瘫痪)、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末期(尿毒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Ⅲ度以上)、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重度颅脑损伤等。
第五条 教职工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并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自付段达到6000元及以上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原则上每个教职工只能补助一次。
第六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补助标准暂定为2000元。
第七条 身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写出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书面申请报告,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所在单位签盖公章,附上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一并送校工会,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八条 年度内没有用完的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累积到下一年度。
第九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开支合理,定期向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湘潭大学在职教职工。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