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有限的经费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拨付给校工会管理,用于开展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集体福利活动、解决教职工因多种原因给本人及家庭造成的生活困难,及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并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创办教职工福利事业的发展基金。
第五条 校工会每年从福利费中按每个在职教职工30元的标准下拨给各分工会掌管使用,其余部分由校工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 重要节日期间全校性教职工集体福利物资或慰问金的发放,其发放品种及标准由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先由教职工本人所在分工会进行补助,确属特殊困难者,校工会再视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情况极为特殊者,最高可补助到1000-2000元,且1人(户)1年只能享受1次补助。
第八条 教职工患一般疾病住院,原则上由各自所在的分工会看望慰问;对患有危重、癌症住院的教职工,由校工会会同有关单位领导前往探望,慰问金标准为500~1000元。
第九条 在职教职工去世,按《湘潭大学关于办理丧事的有关规定》,由校工会组织慰问,家属慰问金为2000元;教职工父母、配偶(限非本校教职工)去世其慰问补助标准为500元。
第十条 凡教职工向校工会申请福利费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单位签盖公章,经校工会或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批,方可领取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全校性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活动、极特殊的困难补助等大额福利费的使用,原则上由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拨付给分工会的福利费由校工会统一管理。分工会的福利费开支由分工会主席审批,财务由校工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福利费预算、决算及使用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收支清楚,并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定期向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修改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