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和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名委员组成。由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生产。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一) 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三) 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四) 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五) 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七) 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一) 要求校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一) 定期召开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二)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三)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