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校内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社团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团的
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团,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教职工,均指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凡经批准成立的学校教职工社团,只能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第五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团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
园文化、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
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八条 教职工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
本条例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社团。
第九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电话。
4、负责人姓名、年龄、职业、单位、家庭住址、电话。
5、成员数量及名单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7、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可到校工会领取登记申请表,填写后连
同社团章程等申请材料交送校工会审查,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工会书面通知。
第三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改变名称,应到校工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因故解散,应到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团管理条例的
行为,校工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解散并予以注销。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能力的活动,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
第十七条 教职工社团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学校实际,紧扣
社团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广大会员的参与热情,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社团应于年初将活动计划,年终将活动总结报
校工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社团举行全校性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到校工会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社团活动申请表》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校工会根据社团活动计划、内容和社团具体情况安排
一定的活动经费。社团可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但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节约开支,帐目清楚。
第二十一条 教工社团内应有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确保财
务收支平衡,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社团的活动计划、总结、指导社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社团的经费
开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对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
团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教育工会湘潭大学委员会
2008年5月19日